问题 | 辽宁刑事拘留长几天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中国各省市自治区中,辽宁省的刑事拘留期限大致符合国家所制定的统一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人员,其最长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三十七天。这个期限包含了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初次拘留的期限,最长期限可达三日,若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经审批延长至四日。另外,对于那些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时涉嫌构成严重罪行的犯罪嫌疑人,其拘留期限可以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内。而在此基础上,加上由检察机关进行审查并最终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的最长七日时间,总计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三十七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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