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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特别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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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别留置权的概念分析

留置权可因担保范围的不同而区分为一般留置权和特别留置权。如房屋承租人不交付租金时,出租人可留置房屋内承租人的财产;旅客不交付住膳费时,店主可留置旅客的行李及其他物品;托运人不交付运费时,运送人可留置运送物。

二、特别留置权的类型

1 不动产出租人的留置权

不动产出租人就租赁契约所产生的债权,对于承租人的物置于该不动产的,有留置权,但禁止扣押的物不在此限。瑞士债法有如此规定。其特点如下:(1)留置物与债权之间无须有牵连关系,只须置于租赁的不动产,不以出租人取得其物的占有为必要。(2)可以留置的标的物,是否以承租人的动产为限,还是兼及于工作物、定着物,依有关判例,认为指动产而言。(3)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以可以请求的损害赔偿及本期与以前未交的租金为限,本期租金并不以届清偿期为必要。(4)出租人对于留置物的取去有异议权与阻止权,除非承租人因业务需要取去其物,或其取去留置物符合通常的生活关系,或所留的物足以担保支付租金。承租人离开其租赁的不动产,出租人对于其物同时有占有权。(5)出租人留置权的特别消灭原因有:一是留置物的取去,但其取去系乘出租人不知或出租人曾提出异议的不在此限;二是担保的提出,承租人不仅可以提出担保,以全部消灭出租人的留置权,也可以提出与各留置物价值相当的担保,以部分地消灭对该物的留置权。这是留置权不可分原则的例外。

2 业主留置权

瑞士和德国民法均规定了业主留置权,即旅店或其他以供客人住宿为目的的场所的主人、饮食店、浴池的主人,就住宿、饮食或垫款(洗衣、洗车、加油、电话)所产生的债权,在未受清偿前,对于客人所携带的行李及其他物品有留置权。为此留置权的成立,债权的发生虽与其营业须有关系,然不以与物有牵联关系为必要,也不以主人占有其物为必要。解释上法律关于不动产出租人留置权的规定,对此种留置权也适用。

3 承运人的留置权

日本商法、英国商法及瑞士债法均规定了承运人的留置权。即承运人为保障其运费及相关费用能受清偿的必要,按其比例,对于运送物品有留置权。对于旅客所交托的行李,即使不另外收费,也有留置权。按照债权的比例取得留置权,为承运人留置权的一大特点,也是留置权不可分原则的一大例外。在联运关系中,最后承运人就全体承运人应得的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对托运物品有行使留置权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前一承运人在其运费未得到清偿时,有权要求后一承运人对托运物品行使留置叔。

4 船舶留置权

我国《海商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所修的船舶时消灭。”同时,该条第1款规定了留置权的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由此可见,船舶留置权的权利人仅限于造船人和修船人,其主体是特定的;其目的是保证造船人的造船费用和修船人的修船费用得以偿还;其消灭原因主要是权利人不再占有船舶。船舶留置权是海商法上特有的制度,并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承认。

三、特别留置权的特殊之处

1 特别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与特别留置权的标的物并不以存在牵连关系为必要条件;

2 特别留置权也不须以留置权人已经占有了标的物为必要条件;

3 单个留置物上的特别留置权可以因为债务人提供另外价值相当的担保物而消灭,这与一般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四、特别留置权与一般留置权的不同

  特别留置权与一般留置权不同,它是一种特种债权关系,应当由法律直接规定,债权人不得随意扣押债务人的财产,被留置的财产价值应与未清偿的债务数额相当。特别留置权不限于动产,但不应该是法律禁止扣押、查封之物。如承租人及其家属一个月内生活的必需晶以及债务人执业所必需的工具、物品,则不能行使特别留置权。

 

特别留置权相关词条

  • 商事留置权

    商事留置权,是指企业之间在经营关系中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得以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 一般留置权

    一般留置权亦称总括留置权,是财产留置权的一种形式,它给予债权人以为了在双方之间同一种类的交易造成的所有债务可以持有债务人财产作为担保品的权利。

  • 船舶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船舶留置权即以船舶为标的的留置权。船舶留置权的标的是债权人因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占有的属于债务人拥有的船舶,船舶留置权的行使一般需通过一定的司法程序,留置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对留置物的占有通常表现为私人控制,因此,船舶留置权多产生于造船人和修船人在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的另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在其占有之下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修船费用得以偿还。在向债务人提出的所有海事请求中,受留置权担保的请求,其受偿顺序优于船舶抵押权担保的请求,而次于船舶优先权担保的请求。

  • 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 税收留置权

    税收留置权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如有欠缴税款就自动成为政府的债务人,税收留置权随之产生直至其偿清税债为止。

  • 留置权人

    留置权人是为保管留置物而支出必要费用的,其受益者为留置物的所有人,即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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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3:5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