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时限如何规定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九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当公安部门认为其所拘留的人员涉嫌犯罪需要逮捕之际,应于拘留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请求。而在特殊状况下,如犯罪地多变、犯罪频繁以及集体犯罪等多种因素交织的严重嫌犯,提交审查批准的期限可适当延长,由原本的三日延长至四日。
此外,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交审查批准的期限更是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在此基础上,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因此,在刑事拘留的过程中,最长的拘留期限可以达到三十日再加上七日,总计为三十七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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