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珠海刑事拘留时间多久能放人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公安机关若对已实施拘留措施的人员,经判断需进行逮捕的,应于拘留期限内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在特定情形下,此项申请的时限可予以适当延长,由一日增至四日。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情节严重的嫌疑人,其审查批准申请的时限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须在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审查批准逮捕申请书之日起的七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如有必要继续展开侦查工作,且满足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条件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据此,珠海地区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十日,实际释放日期将视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批准决定而定。若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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