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庭几次判决刑事拘留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一般在首次开庭之前就已经做出了关于实施刑事拘留的决定,这一环节并非由法院负责。当进入审判阶段后,法院在此方面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案情及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判决。换句话说,法院并不会特意针对刑事拘留问题召开独立的庭审会议,而是会将被告人的羁押情况结合到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进行综合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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