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否必须执行刑事拘留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在实施过程中,并不是任意妄为的行为,而是受到特定条件的严格制约与规制。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在具备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逃避法律调查和审判程序,亦或是存在蓄意销毁关键证据材料、故意捏造事实以混淆视听、串通口供等恶劣行径的情况下,方可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然而,在此过程中,我们也必须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例如,在决定实施拘留后的24小时之内,必须向其亲属发出正式通知; 同时,拘留期限也不能超出法定的时限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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