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3天有效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刑事拘留三日的有效性问题,其具体结果将因实际状况而异。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范,警方、检察院以及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期间均有权依法对违法者或者被告人实施拘留之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拘留的总期限通常不会超出37天,而且这其中还包含了警方申请核准逮捕与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所需耗费的时间。若警方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则应在拘留之后的30日内提出申请;若检察院批准逮捕,则拘留期限可延长至70天。因此,若警方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出逮捕申请且获得检察院的批准,那么刑事拘留三日便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若警方未能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出逮捕申请,那么拘留三日的效力将自动失效,除非存在其他法律规定或特殊情形允许延长拘留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十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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