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传唤条款怎么处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刑事案件中的传唤条列所涉及的相关事宜,我们做出如下详细解释与安排:对于那些无需实施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者,可以通过传唤令其抵达犯罪嫌疑人所在城市或县城内指定的特定场所,或是至其本人居住地进行调查询问;但在这当中,务必向当事人提供明确展示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证明文件。对于在现场被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只要能出示有效的工作证件,便可进行口头传唤,然而在随后的讯问笔录中必须对此予以明确记录。传唤以及拘传的总时长均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若案件情况特别严重且复杂,需采取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性措施,那么传唤及拘传的总时长也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
同时,我们严禁以连续传唤、拘传的方式来变相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在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我们应确保他们享有充足的饮食以及必要的休息时间。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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