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视居住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符合实施监视居住的必备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在羁押期间即将期满而相关事项尚未完全结束之时,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以确保其继续履行侦查与审判职责; 其次是当被监视居住者为生活无法自理之人的唯一抚养者时,也可以考虑实施该项措施; 再次是由于案件的特殊性质或为了更好地处理案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可能会更加合适; 此外,对于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患有严重疾病且生活无法自理的人员,也可考虑实施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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