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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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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地域管辖

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按照各自的辖区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1.划分方法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2.地域管辖的确定

由于级别管辖只是解决了哪些案件归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的每一级都有许多人民法院组成,同一级的各个人民法院之间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仍然不明确。因此,只有规定了地域管辖,才能使各个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得到最终的确定。

《刑事诉讼法》第24条对地域管辖作了明确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知:

(1)刑事案件原则上是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的“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销赃地。犯罪地在几个人民法院辖区内的,这几个人民法院对该案件都有管辖权。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理论根据在于:①犯罪地是犯罪证据集中的地方,便于犯罪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迅速、全面地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也便于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理核实证据,正确及时地审判案件;③犯罪地的人民群众最关心本地所发生的案件的审判,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便于当地群众去旁听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判,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同时发挥人民法院庭审的教育作用;④犯罪地的人民法院通过审判自己辖区内发生的各种犯罪案件,便于人民法院全面掌握犯罪情况,研究总结犯罪的特点、规律和趋势,提出防范的建议和措施,搞好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

(2)如果根据案件和被告人的情况,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最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中“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住所地。司法实践中,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刑事案件一般包括:被告人流窜作案,犯罪地界限不清,其居住地群众更加了解案情,对被告人的押送又有比较安全方便的案件;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很大,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在其居住地审判的;被告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缓刑或者管制,而应在被告人居住地进行监督考察和改造的案件,等等。

根据上面提到过的《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由于被告人的犯罪地或被告人的居住地有时可能包括多个地方,涉及多个人民法院,出现几个同级人民法院对某一刑事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即共同管辖。如被告人所犯数罪或一罪的数次行为分别在不同地区实施,或者犯罪行为在甲地预备,在乙地实施,而犯罪结果发生于丙地等。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5条作了明文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为了解决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因管辖不明而引起的互争管辖或者互相推诿,或因某种原因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司法实践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争议各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公诉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商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然后将案件移送与管辖案件的人民法院相对应的人民检察院再提起公诉。

3.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程序

通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是清楚的,不易发生争议。但在个别情况下,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到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相反,由此引发争议。

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到检察机关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4.一般地域管辖

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以最初受理法院审判为主、以移送主要犯罪地审判为辅原则。

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为主原则:

(1)犯罪地: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A.犯罪地包括犯罪的预备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地。

B.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2)犯罪地管辖的补充规定:

A.涉港澳台刑事自诉案件的恒定管辖:

①涉港澳台刑事自诉案件:指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

②恒定犯罪地管辖、恒定基层法院管辖: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B.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刑事案件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助原则: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以最初受理法院审判为主、以移送主要犯罪地审判为辅原则:

A.前提条件: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B.最初受理法院优先管辖: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C.移送管辖: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条件:尚未开庭审判】。

5.特殊地域管辖

1.国际犯罪由抓获地中院管辖: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外国人境外犯罪由入境地中院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域外中国船舶、航空器内犯罪由最初停降地管辖: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国际列车上犯罪:

A.按照协议管辖: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

B.由最初停靠地、目的地铁路法院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域外犯罪由原长期居住地、户籍地管辖: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在驻外使领馆犯罪由原主管单位、户籍地管辖: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正在服刑的罪犯犯罪:

(1)发现漏罪:

A.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

B.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法院管辖【管辖更为适宜的】。

(2)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在脱逃期间的犯罪:

A.由捕获并发现犯罪地管辖: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B.由服刑地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外国人犯罪及域外犯罪的管辖

随着国际交往密切,我国公民到国外以及外国人到外国旅行、访问、就业、经商日益增多,涉外犯罪案件也时有发生。可分三种情形:

(一)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外国人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外国人在域外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案件。根据新的《刑事办案程序》第355规定,由该外国人入境地或者入境后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外国人未入境的,由被害人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没有被害人或者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犯罪的,由公安部指定管辖。

(三)中国公民在域外实施犯罪的案件。新的《刑事办案程序》没有规定,可以参照新的《刑诉法解释》有关规定处理。主要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中国公民在域外的中国使领馆实施犯罪,应当由嫌疑人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第二种情形,中国公民在域外的其他区域,对外国人实施犯罪的,可由嫌疑人入境地、嫌疑人离境前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第三种情形,中国公民在域外的其他区域,对中国公民实施犯罪的,由嫌疑人入境地、嫌疑人离境前居住地、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四)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籍船舶、航空器和国际列车的案件管辖。根据《刑事办案程序》第353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或者航空器最初停泊或者降落地、目的地的中国港口的县级以上交通或民航公安机关或者该外国人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未设交通或者民航公安机关的,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根据《刑事办案程序》第354条规定,外国人在国际列车上犯罪的,由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目的地的县级以上铁路公安机关或者该外国人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按照各自的辖区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上的分工。

1、地域管辖的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地域管辖主要是根据以下两点:

(1)人民法院辖区与国家行政区域相一致,使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尤其是被告的住所地)与人民法院辖区内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当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等在某一行政区域内时,诉讼就由设在该行政区域内的人民法院管辖。

(2)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者法律事实与人民法院辖区之间的隶属关系。即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者法律事实在哪个法律的辖区内,案件就由辖区内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标准,《民事诉讼法》将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2、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由于当事人有原告与被告之分,所以要确定管辖法院,还必须明确以哪一方的当事人所在地为标准。对此,一般地域管辖的通行做法是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案件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确认了这一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住居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可知:当事人所在地包括当事人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住所地,对于公民来说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说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除此之外,针对一些特殊的被告所在地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中作了补充性的规定:

(1)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后,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系提起的诉讼,由实地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实行“原告就实地”原则,既可以限制原告滥用诉权,使被告避免因受原告不当诉讼的侵扰而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又有利于人民法院传唤被告参加诉讼,查清案件事实,对

地域管辖相关词条

  • 刑罚种类

    刑罚种类,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依据犯罪嫌疑人行为特征及社会危害程度科以何种刑法的种类。

  • 定罪情节

    定罪情节,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罪轻罪重的情况,比如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社会危害程度,是否累犯等。

  • 刑事罪名

    刑事罪名,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构成何种刑事犯罪的名称,具体内容在刑法分则有详细描述。

  • 刑法的效力

    刑法的效力,指刑法生效的范围,分为时间效力、地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即刑法适用于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和什么人。

  • 主观罪过

    主观罪过,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为自己在刑事侦查、提起公诉、法院判决阶段提供法律帮助,以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被委托律师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相关法律,向司法机关申请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行为。

  • 罪数形态

    罪数形态,是指主体为一人,但其所犯之罪有数个,依据刑法理论上最终为一罪或数罪。

  • 追诉期限

    追诉期限,是指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可以起诉被告人,并且不丧失胜诉权的期间。

  • 管辖权

    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

  • 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辨认能力是指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是指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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