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批捕后还是继续在看守所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每当检察机构做出对犯罪嫌疑人员实施逮捕的决定之时,当地警务部门便需立即贯彻实施这一指令。在正常情况之下,取得逮捕授权的犯罪嫌疑人应被收监于看守所之内进行关押监护。在此过程中,关押期限有着明确的法律规范限制,即拘留时间不得多于两个月。
然而,若涉及案件纷繁复杂,短期内难以终结,可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将拘留期限延长一个月。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后,通常会有一个月的时间来进行调查审理,但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则可以申请延长半个月的时间。若案件需要进一步补充侦查,既可以将案件退回给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自行展开侦查工作。补充侦查的次数以两次为上限,每次侦查时间为一个月。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仍存在证据不足问题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权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环节,一般的审判周期为两个月至三个月,但具体的审判时间可能会因为案件的特殊性而有所延长。在判决结果正式生效之后,罪犯将会被移送至执行刑罚的场所,并由相应的执行机关负责监管。对于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罪犯,看守所可以代为执行刑罚。对于未成年罪犯,他们的刑罚应在专门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内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九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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