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贩卖毒品罪多次如何量刑 |
分类 | 刑事辩护-毒品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定则,多次进行毒品买卖而未经司法处置者,其贩毒数量将得以累计计算。若贩毒数量已触犯法定较大数量界限,例如,鸦片在二百克以上而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在十克以上而不满五十克,应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若贩毒数量更为巨大,如鸦片在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在五十克以上,则应处以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时还需没收全部财产。若多次贩毒总量超出前述较大数量界限,则应按总量进行量刑。若总量已达到较大数量界限,则应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范围内量刑,并处以罚金。若总量远超较大数量界限,则有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刑罚,包括但不限于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同时还需没收全部财产。因此,对于多次贩毒行为的量刑,必须依据累计的毒品数量加以确定。若累计数量已触及法定较大数量界限,则应依此标准进行量刑。若累计数量远超较大数量界限,则有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