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怀孕期间贩卖毒品罪是怎样量刑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毒品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对于涉嫌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违法活动的行为人,不论其涉案毒品数量的多寡,均应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然而,若在怀孕期间涉及到此类毒品犯罪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原则上仍需依据该条款的相关规定进行量刑。然而,鉴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针对孕妇犯罪的特殊规定,在对孕妇犯罪进行量刑时,可以适度地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至于具体的从轻或减轻幅度,则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司法实践中所遵循的裁量标准加以确定。若孕妇所涉及的毒品犯罪行为涉及的毒品数量达到了法定的较大或巨大范围内,那么在法律层面上,原则上应依照上述法条的规定,对其施以相应的刑罚。然而,考虑到孕妇作为特殊群体的身份,在量刑过程中可以适度地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对于孕妇所涉及的毒品犯罪行为涉及的毒品数量相对较少的情况下,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并处相应数额的罚金;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并处相应数额的罚金。总的来说,对于怀孕期间涉及到毒品犯罪行为的量刑问题,应当严格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并结合孕妇这一特殊群体的身份特征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后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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