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派出所能不能凭转账记录直接认定我贩毒 |
分类 | 刑事辩护-毒品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本案乃一涉案人员共同参与的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活动诉讼案件。
检察机关确认被告在微信支付平台上进行的多轮非法购买冰毒交易活动中,共计获得了一百五十克冰毒。 因此,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对被告提起诉讼。 然而,我方发现,检察院仅凭被告与其上线之间的微信聊天内容和转账凭证来认定被告持有毒品,但实际上并无真实的毒品实物作证。 而且,这些聊天记录与转账凭证并非直接从被告与上线主体的设备中获取,而是由侦查人员在侦办上家所涉及的贩毒案件过程中所摄制,以侦查人员设备拍摄的被告与上线之间的转账照片来证明。 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上家和被告的手机已经损毁,唯一能够提供线索的照片只能保存在庭审卷宗之中,且这些照片并未附有任何扣押笔录、清单或录音录像等可以证明其合法性的证据。 在此情况下,检察院试图将这些照片作为判定被告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要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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