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售卖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售卖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法律定义明确指出,其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两大类内容:首先是在制造过程或销售环节中,有意地向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用原材料;
其次是销售者明明知道自己所销售的食品中已掺杂了有毒、有害的非食用原材料,却仍然进行销售活动。 例如,销售含有国家明文规定禁止添加的物质如三聚氰胺、苏丹红等的食品,均属于此类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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