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立案标准如何确认 |
分类 |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那些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这样的犯罪活动负有追诉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私欲而忽视法律,不履行法定的追究职责,且情节严重的恶劣行径。
对于这类触及刑法的情况,我国已有明确的立案标准: 1.故意放纵他人生产、销售假药、有害食品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在食品药品监管领域中,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徇私枉法,导致生产、销售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危险性; 2.故意放纵那些触犯刑法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 这也是打击制假售假的重要手段;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缺乏责任心与法律意识,未能履行追究职责,使犯罪行为得以持续进行,或者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带来了重大损失或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的。 营造一个公平竞争、安全健康的市场环境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履职也必须到位; 4.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多次未履行追诉职责,或者未对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公司或个人进行法律追究,也会构成此项犯罪。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擅自终止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追究,可能会导致严重后果,因此必须引起严格注意。 然而,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并不是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就自动成为“情节严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此类行为还需满足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任意一条: 1.有故意放纵制造、贩卖假药或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的实际证明; 2.有故意放纵可能被判处两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确凿证据; 3.有对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三家以上公司或者个人并不进行追诉的客观行为表现。 此外,无论是对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放纵,还是对追究职责的不尽心、不尽力,都必然导致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或产生巨大负面影响。 只有在常态化的法制宣传教育之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才能得到觉醒,社会各界对法治建设的疼爱才能落到实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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