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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洗钱罪浙江立案标准最新
分类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洗钱罪乃是一项典型的行为犯;
简言之,只要行为人意图掩盖、隐瞒毒品犯罪、走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以及其他犯罪(包括前述八类犯罪在内)所产生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真实来源及真实性质,并且实施了诸如为其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财产转换、协助资金转移,或者协助将此类资金外溢至境外等任何一项或数项行为者,便足以构成洗钱罪名,理应被提请司法机关进行立案审查并进一步提起诉讼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八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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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16:3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