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人不能开歌厅 |
分类 |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曾经犯下过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等相关罪名,以及制作、销售和传播淫秽物品等罪行;亦或者涉及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严重罪名,乃至涉及到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女性等人身伤害罪名;
同时还包括参与或组织赌博活动等罪名,以及洗钱等经济犯罪行为;甚至是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严重罪行的人员; (二)由于其犯罪行为而曾遭受过政治权利的剥夺; (三)因为吸食、注射毒品而曾受到过强制戒毒处理的人员; (四)由于从事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而曾受到过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员。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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