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故意伤害罪一般会开庭几次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针对故意伤害罪的审理过程中,法庭开庭次数并无固有之准则。
此乃受案件本身的繁复程度、以及相关证据的收集状况、犯罪嫌疑人有无认罪忏悔等多重要素所左右影响。 若案件焦点清晰、证据确凿有力,且犯罪嫌疑人能积极配合司法程序,愿意认罪伏法,那么便很可能只需经过一次公开开庭,便可宣判结果。 然而,若案件焦错复杂,尚存有争议性问题,抑或需进行多次调查取证以充实证据,或是犯罪嫌疑人对之前陈述予以否认等纷乱情形,则法庭不排除需要召开多次听证以求公正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公诉案件的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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