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转化为抢劫罪五种情形有几种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涉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的人员,如果其为了隐匿所窃取、骗得或是抢劫而来的赃物,拒绝接受逮捕或是销毁犯罪证据,而故意使用暴力手段或是用暴力进行恐吓的,应视为当场对他人实施暴力行为;
此外,如果嫌疑人在实施相关犯罪行为之后,不忘企图利用暴力手段来阻碍侦查人员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执行公务活动,则也应当视为现场发生了暴力拒捕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抗拒抓捕还是毁灭罪证,其暴力手段都应当是当场实施的。 另外,如果嫌疑人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等犯罪行为时,随身携带有武器或其他危险物品,那么他的行为就构成了携带凶器抢夺的犯罪行为。 如果嫌疑人在聚众实施“打砸抢”的过程中,故意破坏公私财产,那么他就是这起事件中的首要分子。 如果嫌疑人在进入他人住所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等犯罪行为以后,仍企图利用暴力手段隐匿赃物,逃避法律制裁,那么即使他不是使用暴力来销毁现场证据,但只要他使用了暴力,他的行为就符合本款规定的第二种情况。 最后,如果嫌疑人是通过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来获取他人财物的话,只要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我们可以认为他的行为构成了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首先,当他试图夺取他人财物的时候,由于被害人不愿意放手,他不得不采取更强硬的手段与方式,这种情况下,他的行为属于强行夺取; 其次,若嫌疑人使用驾驶车辆逼迫、撞击或者强行将他人推倒,从而达到夺取财物的目的,那么他的行为也构成了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犯罪行为; 最后,如果嫌疑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受伤甚至死亡,但他仍然坚持这样做,并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放任不管,最终导致财物持有人受到轻伤以上程度的伤害,那么他的行为也构成了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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