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抢劫罪的特殊形态包括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抢劫罪的特殊形态主要涉及已完成、未实现以及预备阶段。
抢劫罪所侵害的是多元化的客体,即既包含了财产权益也涵盖了人身安全。 普遍性的看法是,只要能够取得财产或是给他人带来轻伤程度以上的伤害结果,就都可以认定为抢劫罪的实现状态。 针对未实现形态的理解,它是指从开始谋划犯罪起,由于犯罪者自身之外的原因使得计划无法完成。 举个例子来说明,如果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因为被路人发现并加以阻止,导致最终没有成功获取财物。 至于预备形态,这是指为了进行犯罪活动,提前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行为。 例如,预先对作案地点进行踩点、准备好凶器等,但是还没有实际开始实施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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