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抢劫罪能不能以不作为方式构成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详细阐述,抢劫罪的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素:首先,实施暴力手段、胁迫形式或其他比较恶劣的方法来侵占他人公私财产;
其次,这种行为必须是针对公私财产进行的; 最后,这种行为必须是出于非法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这条法规并没有明确指出不作为的方式能否构成抢劫罪。 然而,根据刑法的基本原则,不作为通常被理解为消极地不去履行应尽的义务,而抢劫罪的构成则往往需要积极的非法占有行为。 在刑法学界,对于不作为是否能构成犯罪,需要满足一系列特定的条件,例如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有能力去作为却选择了不作为、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等等。 如果一个个体有能力采取有效措施来阻止抢劫事件的发生,但他却选择了无动于衷,最终导致了抢劫事件的发生,从理论上讲,这可能会构成不作为的抢劫罪。 然而,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不作为是否能够构成抢劫罪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进行深入分析。 如果一个人在有机会防止抢劫事件发生的情况下却选择了袖手旁观,那么就需要进一步探讨他的不作为与抢劫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是否符合刑法中关于不作为犯罪的其他相关要求。 总的来说,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不作为的方式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确实有可能构成抢劫罪,但具体是否构成还需根据具体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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