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细致规定,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具有与被告人进行协商达成和解或撤回自诉的权限。
据此,倘若自诉方(亦即原告)在涉及故意伤害罪的案件中决定撤回自诉,那么该起案件无疑可以被注销。
然而,在此还需明确的是,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款所规定之情形,即属于“仅可告知方可处理的案件”,其并不适用于调解程序。
由此可见,若故意伤害罪确属此类案件,则自诉人便无法借助于调解方式撤销自诉,而只能通过协商和解或直接撤回自诉来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