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绑架罪的开始和结束是如何认定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明文规定,对于绑架罪这个复杂的犯罪类型,我们可以从如下几个角度去理解和把握其起始与终结的界定标准:首先,绑架罪的起点在于,犯罪分子实施了以勒索钱财为主要目的的绑架他人的行为,这意味着他们通过非法手段控制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并试图通过向受害者家属勒索财物来实现自己的不法目的;
其次,绑架罪的终点则可能有多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犯罪行为的自然终止,即犯罪分子主动放弃了犯罪意图,将被绑架人安全地释放出来; 2.犯罪行为的法律终止,即犯罪分子最终被警方成功逮捕,或者被法庭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 3.若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对被绑架人实施了杀人或故意伤害等恶劣行径,导致受害者重伤甚致死亡,那么不论犯罪行为本身是否已经结束,都应按照绑架罪的相关规定予以严厉惩处。 在实践案件中,法院会根据每一个具体案件的情节、犯罪的起始与终结状况,以及犯罪分子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和评估,从而确定是否构成绑架罪以及该罪行的严重性,进而决定适用何种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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