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如何竞合处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寻衅滋事罪及故意伤害罪并非竞合犯罪,但凡涉及寻衅滋事的行为皆包含其中,而在此过程中若随意殴打他人至轻伤以上程度,则构成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竞合,依据法律规定应以惩罚较为严厉的犯罪予以论处。
关于这两种犯罪之间的差异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主观意图上看,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意图在于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进而期待并放任该行为的发生。 至于寻衅滋事罪,其犯罪意图则是故意挑起事端,破坏公共场所等社会秩序,并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其次,从行为侵犯的对象角度分析,寻衅滋事罪的侵犯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群,无论是熟悉的人还是陌生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 然而,故意伤害罪的侵犯对象通常是针对特定事件的特定关联人员。 再者,在客观行为方面,故意伤害罪的侵犯对象往往具有特定性,通常是与行为人存在矛盾或认识的人,且在伤害行为实施前往往会有一个精心策划的过程,即有预谋地伤害他人。 相比之下,寻衅滋事罪的侵犯对象则显得较为随意,往往是看到某人便对其进行攻击。 最后,从两者侵犯的客体角度看,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而非生命权或其他权益,因此侵犯的客体相对较为单一。 然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则相对更为复杂,不仅包括社会公共秩序,还有可能侵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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