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如何区分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犯罪客体,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其只适用于正在运行中的易燃易爆设备;
然而,对于放火罪和爆炸罪来说,其犯罪对象则涵盖了所有的公共与个人财产。 第二点需要关注的是,当行为人采取放火或者爆炸方式对易燃易爆设备进行破坏时,这实际上涉及到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与选择,也就是所谓的“法条竞合”问题。 根据专门法案优先于普通法案的基本原则,我们应该将这种情况视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来进行处理,而非简单地归为放火罪或爆炸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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