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河法院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之明文规制,涉及挪用资金罪名的立案定规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要点:
首先,行为人须担任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属于法人性质组织的工作职员,在此基础上,通过职务上所赋予的权力优势,将本应归属单位所有的资金擅自挪作他用,或将其借予他人; 其次,行为人所挪用的资金数额必须达到一定标准,即数额较大,且在三个月内未能如数归还; 最后,即便未满三个月,但若挪用金额较大,且用于营利性活动,抑或是从事非法活动,亦可构成此罪。 然而,关于具体的数额标准,并未在上述法律条款中予以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这一标准是由司法解释以及相关司法实践来加以确定的。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为例,他们在立案时可能会参照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与司法实践经验,从而确定具体的数额标准。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可能为达到当地月平均工资的六倍以上,至于数额巨大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则可能更为严格。 值得注意的是,若在提起公诉之前,行为人已将挪用的资金悉数归还,那么在量刑时可以考虑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情节轻微者,甚至可以考虑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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