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绑架罪目的得到满足才算既遂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判断绑架罪能否成立的既遂标准主要是考察行为人或者第三方针对被害者的人身,是否已经实现了全面掌控与掌控,并且进一步威胁到被害者的身体安全。
因此,只要行为人或是第三方成功掌握并控驭了被害者的自由行动权,便可视为让被绑架者的生命安全陷入了潜在风险中。 在此背景下,无论行为人在客观事实层面是否有向被害者的亲友甚至任何其他人提出非法财产要求或其他违法主张,抑或是行为人最终是否得到了期许中的财产或者达到其违法目的,都应当视作绑架罪的犯罪行为已达既遂状态。 即便在实施过程中采用了暴力手段、威逼言语、麻醉药物等方法,却未能达到实际掌控被害人身体的程度时,仍属于未遂。 当然,此种状况还应涵盖为实现涉及财物勒索或其他利益收获而未能如愿以偿的情形。 这一观点在刑法学术界及司法实践领域均已形成共识,并未发生过例外。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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