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死刑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死刑复核程序独特之处主要源自以下多个关键环节:
首先,该程序的适用对象非常具体,仅仅针对判定为死刑的案件,包括规划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情况。 这意味着只有涉及到死刑判决的案件才需经过死刑复核程序的审查流程。 而那些并未被判以死刑的案件,无需经过这一特别的程序。 其次,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终极环节。 通常来说,普通刑事案件历经第一审、第二审程序后,其判决即产生法律效应。 然而对于死刑案件,除了上述两个程序外,仍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的审查方能产生法律效应。 仅仅通过复核并且获得批准的死刑判决才有法律确信力。 再次,死刑复核程序所处的诉讼阶段独具特色。 操作实施者往往选择在死刑判决作出后,法律效应正式生效且待执行前这段时间进行死刑复核。 而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时间段,都是在起诉之后、二审判决之前; 审判监督程序的执行情况则是在判决、裁定已经产生法律效应之后。 接下来,核准权具备专属性。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享有死刑复核权利的司法机关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 与之相对照,其他审判程序的情况各异: 一审案件可以由各级法院进行审理; 二审案件可以由中级以上等级的法院审判; 至于再审案件,既可以由原审法院及以上等级的法院审判。 最后,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机制较为特殊。 无论是第一审程序还是第二审程序的启动,都必须坚持“不告不理”原则: 唯有检察机构向法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自行提起自诉,法院方可启动第一审程序; 同样地,只有检察机构提出抗诉或者被告人和自诉人提出上诉,法院才能对案件启动二审程序。 对比之下,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既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抗诉,亦无需当事人发起自诉或上诉,只要二审法院审理工作完成,或者一审结束并在法定的上诉期或抗诉期间内被告并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起抗诉,那么相关法院应自觉将案件递交至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加以核准。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依照有关法律制定的要求,报请复核的方式必须严格按照各个法院的组织体系逐层上报,不得越级报核。 然而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则赋予了当事人越级申诉的权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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