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 |
解答 |
律师解析:
故意对公私财物进行损害,其立案标准通常是致使公私财物损失达到5000元及以上。
这是在一般情况下所规定的标准,然而,由于不同的地区有着各自的特点,比如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等,所以在具体的立案标准上可能会稍有不同。 倘若一次损害行为导致的公私财物损失未达到5000元,但在两年的时间跨度内,累计造成的公私财物损失达到了3000元及以上,那么这种情况也应当被立案追诉。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仅仅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是不够的,还必须能够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也就是说,要明确行为人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为会让公私财物遭受损失,并且是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或者是对这种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 总之,在对是否构成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罪进行判断时,不能仅仅关注数额这一个方面,还需要综合考虑主观故意等多个方面的因素,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地认定是否构成该罪。 案情回顾: 小朱多次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单次损失均未达5000元,但两年内累计损失达3500元。小胡认为小朱构成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罪应立案追诉,小朱却称自己并非故意。争议点在于小朱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 案情分析: 1、从数额标准看,虽小朱单次损害未达5000元,但两年内累计达3500元,超过了3000元标准,在数额上已达到立案追诉的条件。 2、关于主观故意方面,若能证明小朱清楚其行为会使公私财物受损且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结合数额条件,则构成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罪;若无法证明主观故意,即使数额达标,也难以认定该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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