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条件都有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开设赌场罪的定义以及立案条件,我们通常需要考量以下几个重要方面:首先,行为人必须出于追求经济利益之动机,即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违法活动;
其次,他们必须有组织地召集、招揽或邀请众多人员参与赌博,或者直接开设赌场从事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 最后,该类行为还需具有长期性和反复性,也就是说,设立赌场者可能并非仅因偶然而涉足其中,而是将其作为主要职业甚至是唯一谋生手段。 例如,当开设赌场的个人或团体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且在整个过程中从中获取的抽头利润累积金额达到了法定金额之上即5000元人民币时; 或者当参与赌博的资金总额超过了法定标准即5万元人民币; 又或者当参与赌博的总人数超过了法定人数即20人以上等等这样的情况下,公安机关通常便会介入并依据我国法律法规进行案件的审查与立案侦查工作。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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