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是否立案是那个部门决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案件的立案调查通常是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来裁定的。
针对报案、控告、举报以及自首等环节产生的资料,公安机关应在其职责权限范围之内迅捷地进行审查,如若评估有犯罪行为必须面对刑事责任时,应立即予以立案; 若判断并无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微不足道,无需追究刑事责任时,则不应立案,同时需将未予立案的缘由告知控告人。 当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却未予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未予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解释不立案的理由。 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给出的不立案理由无法站得住脚,那么他们就应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而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之后也必须依法立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的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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