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赌博提供条件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构成聚众赌博罪的案件,我们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根据这些规定,如果行为人为他人参与赌博活动提供便利或者创造条件,且满足下列任意一种情况,我们即会进行刑事立案并展开进一步调查处理:第一种情况是,行为人组织三名及以上人员参与赌博,并且在整个过程中通过抽头获利的金额累积达到了五千元人民币以上; 第二种情况是,行为人组织三名及以上人员参与赌博,赌资总额累积达到了五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三种情况是,行为人组织三名及以上人员参与赌博,参赌人数累积达到了二十人以上; 最后一种情况是,行为人组织中国大陆公民十人以上前往境外参与赌博活动,并且在此过程中收取了回扣或介绍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四条
[为赌博提供条件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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