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产假药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规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与起诉的相关标准设定,我们可以明确得知,凡涉及到以生产制造假药作为主要目的,通过合成、精炼、提取、储存以及对药品原料进行加工炮制等手段;
抑或是在完成成品药的制作过程中,涉及到配料、混合、制剂、储存乃至包装等环节; 更进一步而言,倘若在违法行为人印刷、制作假药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等环节上有所参与的,均可被认定为涉嫌犯下生产假药罪行,并予以立案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应予立案追诉。但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以生产、销售假药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生产”: (一)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 (二)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 (三)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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