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市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是多少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 |
解答 |
律师解析:
南京市对于寻衅滋事犯罪的立案准则,一般是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判断。其主要涵盖了情节恶劣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以及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各种情形。其中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行为:肆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行索取或任意占有、破坏公私财产等。当这些行为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时,当地公安部门将会依法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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