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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盗窃罪谁立案立案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
解答
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一百零七条明文规定,传递传票、通知及其它诉讼文书时,应交付至当事人本人手中。若当事人暂时缺席,可交予其成年家属或所属单位的指定负责人代为接受。倘若收件人或代收人有明确表示将其拒收或不愿签署、加盖印章,送达人员则有权征询附近邻居或其他见证者的意见,详细阐述相关事宜,将文书留置于其居住地,随后于送达证书上详细记载拒绝接受的原因以及送达日期,由送达人员签字确认,即可视作已完成送达程序。在涉及盗窃犯罪的案件立案过程中,若受害方或其代理律师提出报案申请,公安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立案处理。立案之后,公安机关将向受害方发出立案通知书。若受害方因故无法亲自接收,公安机关可参照上述法律条款,将立案通知书送达至受害方的成年家属或所属单位的指定负责人。如遇家属或单位人员拒绝接收,公安机关同样有权邀请见证者到场,将立案通知书留置于受害方的居住地,并在送达证书上详细记录相关情况与日期,由送达人员签字确认,即可视作已完成送达程序。因此,盗窃罪的立案工作由公安机关全权负责,并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进行送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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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7:3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