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程序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出席法庭。
法庭审理是审判活动的核心活动,因而对法庭审理活动进行监督是刑事审判监督的重点之一。 2.庭外调查。 受理诉讼参与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申诉、控告、检举,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包括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询问证人。 3.列席审判委员会。 4.审查判决、裁定。 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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