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行贿罪单位是否可以并案审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单位行贿罪的案件处理方式,尤其是是否能够并案审理这一问题,往往需要依据具体的案件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
若所涉案件的事实部分具有紧密的关联性,且相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且在合并审理的过程中能够有效提升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同时又能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那么这种情况下,并案审理便具备了可行性。 然而,倘若各案件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合并审理可能会引发混淆或者产生不公平的结果,将这些案件分开审理或许更为适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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