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斡旋受贿罪的具体罪名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所谓“斡旋受贿罪”,又被称之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其具体定义为:国家公职人员的亲朋好友或与其关系甚密之人,借助于国家公职人员在职务上的行为实际操作,或者运用该国公职人员所享有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再经由其他国家公职人员在职务上的行为协助,以此为请托人谋求不当之利益,从而向请托人索要财物或者接受请托人的财物,且数额较大者,或者在其他严重情节下实施的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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