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超过几个月未还的认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挪用公款归于私人用途或进行借款交易给他人的情况,如果其金额达到一定程度且已经超过了法定三个月的还款期限,那么此类犯罪行为便应当被视为可追诉的案件之一。
在挪用公款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对“数额较大并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这一条件的判定规定如下:所谓“数额较大”,一般的标准是指在挪用公款上涉及的金额为一万元至上调至三万元之间; 至于如何理解“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概念,是指从挪用公款日期开始计算,如果逾期三个月后仍未将贪污的款项归还给相关部门,那么在案发之前尚未偿还的挪用公款便属于此种情节了。 举个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假如某家公司的雇员A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了公司两万元的资金并将这些钱用于他自己的消费活动,并且在涉嫌违法行为发生之后的三个月内,他都没有将所挪用的公款归还给合法所有人,那么根据上述规定,A的行为极有可能已经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法律依据: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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