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贿30万元,过了一年交单位算不算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收受贿赂达三十万人民币之后又过了一年才转交给相关机构的行为,是否应被判定为受贿罪,这需依据实际情况综合考量。
若收受贿赂之初即怀有受贿之心,则即使时隔一年后再转交给有关部门,仍有可能被视为受贿犯罪。 然而在此过程中主动上缴涉案款项的行为,可作为法院酌情减轻或从轻量刑的考虑因素。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明确规定,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索取他人财物或是非法侵占他人财物者,是为受贿罪成立。 此外,国家公务人员在经济往来业务中,有违我国法规制度,接受各类名目繁多的回扣和手续费,并将其据为己有的,同样以受贿罪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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