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贪污罪中数额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贪污罪数额的鉴定及相关定义之规定,我国刑法明文以法条的形式予以明确。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贪污数额在人民币三万元以上但未满二十万元者,应当被视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中所规定的“数额较大”; 而贪污数额若在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且未满三百万元者,则应被认定为“数额巨大”; 至于贪污数额超过人民币三百万元者,则应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然而,在对贪污罪数额进行鉴定时,我们还需综合考虑到贪污行为的具体手段、所产生的不良后果以及是否存在退赃等诸多因素。 在涉及共同贪污犯罪的案件中,“个人贪污数额”这一概念,应当被理解为个人在整个贪污过程中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总金额,而非仅仅依据其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进行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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