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公款罪中关于聘用人员认定有几种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挪用公款罪中对于聘用人员身份界定的问题,通常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综合考量:
首先是该聘用人员是否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征; 其次,还需依据其实际从事的工作性质以及所接受的委托权限进行判断。 举例来说,倘若某位聘用人员受到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的委托,负责对国有财产进行管理或经营,那么在他执行公务活动的过程中,便可以将其视作国家工作人员看待。 然而,如果这位聘用人员仅从事一般的劳务工作,并没有被赋予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职责,那么就无法将其划归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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