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贪污罪一定是据为己有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贪污犯罪行为并不必然表现为将公款财物悉数私自占有的情况。
该罪行实则指行为主体即国家公务人员借由其职责职权之便,对公共财务实施侵吞、盗取、诈骗或借助其它非法手段,实现对公款财物的非法拥有的行为。 在此过程中,相较于直接据为己有这一明显的行为方式,行为者有时会将所获贪污之物运用到其他非法目的之上,或者通过貌似合法的手段隐瞒其实质上对公共费用的非法占用,这些情形同样涉嫌构成贪污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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