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贪污罪的客观表现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贪污罪在其客观行为表现上主要涵盖了如下几个关键环节:通过滥用自身职位赋予的职权以及由此身份带来的优越地位,采用诸如侵吞、窃取、诈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个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凭借其所拥有的权力和地位,对公共财物进行主管、管理及经手的过程中所享有的便利条件。 其中,侵吞是指将原本属于自己职务范畴内的公共财物擅自占为己有; 窃取则是指通过隐秘手段获取自己所负责管理的公共财物; 诈骗则是指运用欺诈手法来获取公共财物; 至于其他手段,则包括将公有物品视为私人所有物进行支配,或者将公款未经许可地私自借贷以获取不当利益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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