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贪污罪的共同犯罪怎么认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到贪污罪的共同犯罪认定问题,通常需要对各种相关因素进行深思熟虑地综合评估。
首要步骤则需深入审视各个犯罪主体间是否形成了一致的贪污故意,即他们是否明确知晓自身的行为将导致公共财产遭受非法侵占,且对此种结果持有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接下来,我们还需对共同犯罪者之间是否存在着协同的犯罪行为进行细致审查,如共同策划、分工合作等,这些都是为了达成贪污的最终目的而共同实施的一系列行为。 例如来说,如果是国家公职人员与非国家公职人员相互勾结,借助于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之便,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话,那么这就构成了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应当按照贪污罪的共犯来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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