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时间
交付时间,是指物品占有由交付义务人转移到向对方的时间,交付时间一般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
问题 | 动产的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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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动产交付的内涵和特点1.内涵交付是动产物权的主要公示方法,也是源自古代仍活跃于现代的物权制度。动产交付的主要功能是公示,其法律效力有对抗要件主义和生效要件主义之别,我国立法应坚持生效要件主义的一贯立场并将之在物权法中做彻底性规定,确认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拟制交付三种交付类型,不规定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交付行为属于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的结合,当事人交付动产的意思表示与交付动产的义务是不同的两个问题。动产交付的公信力即动产占有的公信力,主要表现为物权的正确性推定和对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的保障。动产交付请求权性质上为债权请求权,包括请求交付的权利和请求更正交付的权利。我国物权法还要赋予第三人以交付异议请求权。 2.特点第一,交付的实质在于将动产物权设立、移转、变更等情况向社会公众公布,使人们能够从动产的占有情况知道该动产的物权现状。第二,交付的内容是将动产的占有由一方移转给另一方。第三,交付的对象仅限于动产。 二、动产交付的类型动产交付总共有四种类型: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 1.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的让与人基于交付物的意思,将其对于动产的现实的直接的支配力移转于受让人,由让与人享有物的支配力的法律行为。 2.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指受让人已经占有或持有动产,其只要与出让人达成合意就完成了交付。如甲将A物借于乙,后与乙签订买卖A物的合同,甲之需与乙达成交付A物的合意即完成该物的交付。 3.占有改定,指动产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协商在物权变动后,出让人仍然继续占有该动产,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的情形。亦即,甲乙订立买卖A物的合同,且达成交付A物的合意,但甲仍占有A物。 4.指示交付,指让与的动产物权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的情形。由第三方向受让人为现实交付。 三、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交付的功能有两个:一是使新的物权人能够现实地支配标的动产;二是公示,也就是说,通过交付将动产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的情况向公众公开,使公众了解某一特定的动产上所形成的物权状态。并且,后一个目的是最主要的。就第二个目的来说,主要向公众公示如下情况。通常表现为对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限制,也是在动产之上所设立的负担。表明标的物上的权利负担,即向公众公开动产负担的情况,对保护买受人的利益、防止一物数卖以及各种欺诈行为、保障市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至于动产交付的法律效力,在世界上存在两种立法例:(1)对抗要件主义。即认为物权的变动,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效力,但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换言之,动产交付是该动产上的物权能够对抗第三人的要件。所以,又称为意思主义立法例。 搜索 复制 动产的交付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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