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共有
法定共有,是指建筑物共有权中,依照法律规定由全体业主对于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
问题 | 共有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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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 一、共有关系的特征1.在主体方面,共有的权利主体具有多元性。共有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自然或者法人,这种主体的多元性使得共有区别于单独所有(独有)。另外,在共有关系中,多个主体之间的联系具有偶然性,即不以团体的结合关系为前提。但多数人共同所有一物,并不意味着共有是多个所有权,在法律上,共有物只有一个所有权,而由多人享有。 2.在客体方面,共有的权利客体具有统一性。共有物通常表现为一项尚未分割的统一财产,共有物是特定的,它既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不能分割共有物,也不能分别就共有物的某一部分享有所有权;每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物,因此,共有不是分别所有权。 3.在内容方面,共有的权利内容具有双重性。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由各个所有人分别享有所有权,而只能由各共有人共同对共有物享有所有权,每一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财产,因而不同于区分所有。在共有关系内部、各个共有人或是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或是按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共有关系外部,可以作为以一个单一的所有权整体出现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二、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基于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物权法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共同共有的特征(1)共同共有的基础是共同关系,最常见的是夫妻家庭财产。他们对共有财产不分各自的份额,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也不能要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有平等的所有权,他们经平等协商进行管理、支配和进行处分。(2)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也承担平等的义务,对外就共同财产负连带责任。 (3)在共同关系终止时,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应经平等协商,确定各自的份额。如果意见不一致,可诉请法院处理。 2.共同共有的法律效力共同共有的法律效力可以归纳为: 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 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表现为共有人对内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 (1)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此种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2)基于共同共有的特性,共同共有人就共有物所享有的权利,需受调整该共同关系的法律的限制,即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法律调整共同关系(例如婚姻关系)时关于共有性质的规定; (3)各共同共有人平等地承担因共有物产生的费用; (4)除特别约定外,共有物的转让、抛弃、事实上的处分、变更其使用、管理、收益方法,须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 (5)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或转让共有权; (6)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确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 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主要表现为共有人对外的权利和义务,主要表现在: (1)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是,如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主要是动产),应当确认第三人取得共有权,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2)因共有物产生的对第三人的义务,各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按份共有是指数人按应有份额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现代各国民法均设有明文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2款规定:“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物权法草案第99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按份共有的特征(1)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体现在一定份额上。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的份额称为应有部分,这个应有部分是共有人对共有物所有权所享有的比例,是确定按份共有人权利义务的依据,但该份额并不是一个完整的所有权。 (2)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基于此特征,按份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予以转让,除非法律或者共有协议有所限制。按份共有人死亡时,其继承人也有权继承其应有部分; (3)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物的全部。由于应有部分只是所有权量的分割,而非共有物的量的分割,所以按份共有人并不是就共有物的各特定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是就自己的份额比例对整个共有物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按份共有的法律关系按份共有人的权利有: (1)使用收益权。在不妨害其他共有人使用的前提下,各共有人有权依照其所拥有的权利份额对其物的全部进行使用、收益。 (2)管理权。各共有人均有权参与共有物的管理、利用,并在决定共有物的整体使用、经营、管理、改良、处分等方面享有表决权。共有人之间对共有财产的使用、经营、管理没有约定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按拥有共有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份额相同时,应按多数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但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3)处分权。一方面,每个共有人对其应有的权利份额进行转让、设定负担或抛弃;另一方面,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共有份额分出,分出时,在不影响共有物的使用性能及其他共有人权利的情况下,可以分割出实物,否则,只能由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再一方面,整个共有物的转让、设定负担、抛弃事实上处分或变更其使用收益方法,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优先购买权,共有人转让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1)尊重其他共有人权利和义务,各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物使用收益时,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或超出合理限度使用、收益而影响其他共有人权利的行使。各共有人在处分整个共有物时,应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一致同意。 (2)按照各自的份额承担义务。在共有关系内部,按照各自的份额比例分担共有物所产生的费用、债务等。物权法草案第103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四、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1.产生的依据不同房屋的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产生,以某种共同关系的存在作为发生的必要条例。例如,以夫妻关系存在为必要条件,以家庭关系存在为必要条件,以合伙关系存在为必要条件。而按份共有则不需要这个前提条件,只需要共有人的共同意志而发生。 2.享有权利的范围不同在共同共有中,共有的房屋是不分份额的,共有人对共有的房屋平等地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只要有共同关系存在,就不能划分各共有人的房产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以对共有房产进行分额,确定自己的份额。例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一套四房两厅商品房,就不能划分哪间房是丈夫的,哪间房是妻子的。假如夫妻离婚,即可依法进行分割。而按份共有,是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搜索 复制 共有关系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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