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贪污罪有身份要求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众所周知,贪污罪具有特定的身份要求。
犯罪人若要成立贪污罪的主体,那么他必须符合特殊的条件,即他必须是充当国家公共事务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或是那些接受了国家机构、国有独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众团体的委托,负责管理、运营国有资产的人员。 在这里,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所谓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担任公职的人员; 而在国有独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众团体中担任公职的人员,以及由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派遣至非国有独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担任公职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责的人员,都应当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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