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贿罪的完成时间如何界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行贿犯罪的完成时限问题,一般是以行贿方实际给予财物或者实现其不正当利益之行动完全结束为准则。
通常而言,若行贿者已经将所赠财物交给了受贿者,抑或是已经采取了任何能够令受贿人实际获取财物或利益的措施,便可以被视为行贿罪的全部完成。 然而,在某些比较复杂的状况下,比如是通过间接策略或曲线救国的手段以实现其不正当利益,那么对于完成时间的判定可能就需要结合具体的行为表现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深入分析与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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